(四)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要依照
《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实行定点生产,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
《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七)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依照《
安全生产法》、
《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进度安排
(一)2004年主要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是专项整治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完成90%以上;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做好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准备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化学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制度、“三同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和批准书制度;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定点证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面达到90%以上;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