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市商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整治;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市交委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重庆铁路分局负责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
  (四)市环保局负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整治;负责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市质监局负责企业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包装物产品整治;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特种设备检验。
  (六)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整治。
  (七)市工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工商执照发放及年检整治。
  四、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或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