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渝办发[2004]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监局、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明确了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根据国家11部局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将我市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
二、总体目标
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并对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保证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包装企业整治;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