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本市已有的政策办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且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七、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毕业生的接收录用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和公共卫生预警部门新增人员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严格控制社会和企业人员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重点接收、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各高校要按照“宽专业,厚基础,灵活专业方向”的要求,根据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降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针对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稳定、有效、资源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九、建立更加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体系。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并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就业指导要做到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化、全员化、职业化和专业化。重点做好有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