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北京地区高校共有毕业生13万人,比去年增加2.7万人,高校毕业生总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就业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以及各高校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通知》精神,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建立由市教委、市农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继续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教委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加快郊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3]11号),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组建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规定和要求。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今年继续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基层工作,继续安排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基层单位开展志愿服务。被选拔到乡镇机关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可直接确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职务工资,见习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含称职)以上的可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对参加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在远郊区县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给予政策优惠;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高校要制定鼓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提倡高校将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接收、使用毕业生通道,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接收、报到和落户等手续。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落集体户口。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