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负责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已经进行生产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坚决治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撤职、降级等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触及其核心利益。
八、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继续深化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确保取得实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九、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细化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2004年内,完成本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迫切需要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的制定工作。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