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和处罚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的2.5%。建筑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煤矿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出租摊位在100个以上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单位,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治理并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有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要有落实责任、人员和资金的治理方案,限期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向所在的区县政府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了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隐患治理工作,对难以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要逐级报告。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了解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每半年要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使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