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维护首都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首都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行业(领域)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求真务实,齐抓共管,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查处和治理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机制,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首都的安全和稳定。
到2008年,健全完善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并进一步好转,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初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加强领导,抓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