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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
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2年6月11日 国土房管办[2002]48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原有的临时用地审批下放给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府的16号文件和市局关于临时用地审批的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市政府文件和市局的工作意见,就保留或增加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向本区县政府报告。同时,结合市局的工作意见,抓紧制定有关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工作规范),积极开展该项审批工作。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节录)(略)
  2.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工作意见

  附件1:

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工作意见

  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应依据土地性质和用途分别办理。
  二、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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