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单位向外地来京人员
出租房屋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的批复
(2002年8月15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713号)
丰台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单位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的请示》(丰国土房管政字〔20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80号)的规定,对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已有明确的收费范围及标准,同时市物价局在2002年7月16日《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京价(房)字〔2002〕271号)中再次重申上述收费标准依然有效。因此,在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仍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只向私房出租方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