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2年10月29日 京国土房管法[2002]939号)
延庆县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关于永宁镇旧城改造参照“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适用问题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修改的
《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因此,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国家和北京市对此尚无专门的规定。
二、1992年6月11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74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作的规定,其中涉及有关补偿标准方面的规定,在本市新的规定执行后,原相关规定已自然失效。
三、由于国家和本市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尚无专门的规定,《通知》中关于不转为居民的农民户的房屋实行统一迁建的原则,目前也是其他一些地区在处理非征地时的通行做法,因此,永宁镇旧城改造参照《通知》中的这个原则并无不妥。
四、根据新的
《条例》的立法解释,城市房屋拆迁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建设项目的实施,一部分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部分尽管是商业性项目,但它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面貌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新
《条例》将“城市建设”调整为“建设项目”,规定房屋拆迁以“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为目的。《通知》虽制发于1992年,其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