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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
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4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765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市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进一步推进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工作,我局于4月28日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根据实践情况,我局制定了若干补充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区、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有土地置换开发的单位,所得收益按不低于5%的比例(实际需要低于5%的,按实际需要),用于解决本单位标准租私房问题。
  二、年内或明年上半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安排10%的房源用于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工作。
  三、空置房转化为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消化空置房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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