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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 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
  (三)办理房屋租赁分户;
  (四)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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