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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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