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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日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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