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裁决人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止。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裁决机关:
  (一)经裁决机关调解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