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质审核、年检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入市企业资质条件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既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权益,发挥其积极作用,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上述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规定。当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批发、零售环节所经营的粮食及其相关制品,分别采取控制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等稳定粮价的措施。
加大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力度。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收购、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如实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卫生检验工作,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保护好基本农田,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障粮食供应。要推进农业技术进步,尽快培育和推广适宜面大、优质高产的优良品种。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的订单收购,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
积极探索与省内和其他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与粮食产区进行产销衔接和建立粮食基地。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外购内销业务。加快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改善现有市场的软硬条件,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吸引更多的粮商来青入市交易,吸纳更多的外地粮源。
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镇非农业人口、驻军、流动人口、无地农民的供粮范围和“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确保实物储备到位。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当比例的稻谷和成品粮储备。进一步加快地方储备粮库建设步伐,尚未建立中心库的市要抓紧建设与地方储备规模相适应的标准先进、设施完备的地方储备粮中心库,尽快实现全市地方储备粮统一进中心库,实行集中储存的目标。要确保地方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完好、管理规范,政府需要时调得动、调得快、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