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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补贴的对象是产粮市(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在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中。直补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如出现不足,由当地政府通过多渠道自筹解决。市财政要会同财办、粮管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既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又符合我市实际、较为完善的直接补贴办法。
  (三)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承担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无粮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撤并、出租、出售或国资退出方式改制。继续实施战略布局调整,对优势资产进行整合,探讨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五市可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有重点地培育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可对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龙头”粮食企业。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四)妥善解决企业“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安置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计划,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筹集部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专项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
  对经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新增亏损挂帐,执行延期5年的政策。对1998年6月1日到2002年5月31日实行市场化改革前新发生的亏损,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清理、审计后确认。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需要。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控制风险、择优扶持、钱粮挂钩、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了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数量。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粮”、“老帐”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清性质、分开管理、分账核算、落实政策,逐步消化。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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