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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由市工投公司分别按“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直接拨付给企业;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工投公司按“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依据法定息单,按季度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的监督
  对列入“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计划”、“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计划”、“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计划”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计划”的项目,若未按计划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设计生产纲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投资补贴。对弄虚作假的项目,除追缴所拨付的资金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按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产业化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审批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违反审批程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损失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的管理。市经委、市外经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投公司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市审计局要依据《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贯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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