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
适用于新增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或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且投资强度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有关要求的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新增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补贴,由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专题研究。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
适用于新增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有关要求,且经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跟进资金的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
适用于为重大产业化项目配套的,且新增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成都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四)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
适用于在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的项目,以及为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坚实技术基础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项目。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研究确定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成都市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集群中的关键项目,并定期公布项目计划。
第五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
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计划,按计划实施,并经有资格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产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安排的条件
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计划,且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已决定实施跟进资金安排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的条件
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项目经有权综合部门批准(备案),按期开工并在计划工期内竣工,经有资格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产。
第八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产业链中和重点产业的产业集群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的推进补贴资金安排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