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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
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市经合局报送的《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

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

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市经合局)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根据我市实际,建立扶持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04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建立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在上年基础上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比例予以增加。若当年专项资金有节余,则结转下年使用;若当年专项资金加上年结转资金仍然有缺口,缺口部分由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负责筹集,筹集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在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中逐步归还。此专项资金在工投公司设立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符合成都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属于电子信息、机械(含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四大主导产业和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培育产业,且规模效益好、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的或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经过努力,产业规模能在行业内领先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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