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解决目前我市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分配对象不确定,分配矛盾日趋突出,增值速度趋缓,经营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等问题。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所有者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
通过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立“产权明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管理科学、受益于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形式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起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一)坚持五项原则:一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路子,实现村民按股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既明确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又能使农村集体资产集中起来办大事。要不断拓展投资领域,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是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属于集体性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并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和私分。不得以改革或其他名义平调农村集体资产,剥夺所有者权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根据不同的管理形式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同时,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予以确认,在征购土地时给予适当补偿。三是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权益的原则。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和《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在经营、管理、处置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大力帮助,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更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于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平衡,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农民的要求不一样,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重大政策性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