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须将启用的新印章印模报登记机关备案,并缴回原印章。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新批准的法定代表人文件等材料。离任审计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组织、人事、审计及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单位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离任前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人事、公安、财税、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注6)(注6:此款原文为: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公安、财税、工商、银行、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终止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和填报登记表格,方可受理。
审查: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核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均要公告。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在年检登记表和《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合格后方可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