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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失效]

  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或财政部的拨款证明。)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资产总额是指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基金之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凭据《证书》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从批准到登记期间为筹备阶段,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开立银行验资专用帐户,开展筹备。筹备就绪,并具备了《条例》所规定的登记条件且依法履行登记领取《证书》后,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以下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刻制临时公章开立临时银行帐户,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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