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 市区登记机关对核准注册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或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为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本市事业单位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地域跨越深圳以外的字样。市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字样;区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区”的字样。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事业单位的公章、银行帐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宗旨、职责任务和人事、财务管理制度等所拟定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办公场地只能一处,多处办公的登记主要管理机构的办公所在地,其它办公地点备案说明。
第十一条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区分事业单位法人与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