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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要加大农村低保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把低保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把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三)积极开展“分类施保”,解决好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难。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各不相同,对“三无对象”、残疾人、重病人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其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以提高低保救助的科学性,尽最大努力把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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