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行机制
全市的卫生执法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卫生执法大队和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所辖区域内执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全面实施卫生综合执法。
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接受市卫生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和稽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上级卫生执法机构可责成下级卫生执法机构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必要时上级卫生执法机构可直接对下级卫生执法机构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纠正。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入机制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保障的力度。对执法检查、办案、卫生保障等业务所需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大案、要案及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应实行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通讯设备、卫生防护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经费,要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需要,则由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提出,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列支。
为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市卫生执法大队和各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对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人身健康,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常规检测检验的项目,不再收取检测检验费用,由市和各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国家规范要求拟订计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办事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队伍。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把准入关;要加强对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通过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和考核、岗位轮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稽查,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征求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意见后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