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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范围和内容,从征地项目人手,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向市级人民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7—8月,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县(市、区)的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对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县要列入重点抽查范围,不受抽查比例的限制,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在抽查阶段要限期整改。抽查结束后,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9—10月,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对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帮助清理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五、几点要求
  为使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情况,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全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于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务必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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