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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农地征用、转用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的措施和具体政策情况。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和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作了清理并已修改或宣布废止。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做到了足额到位。
  (三)征地公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地方政府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有无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作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是否作了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为做好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协调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联合成立领导组办公室,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数量和补偿费金额,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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