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
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
(省监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审计厅 2004年4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以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决定,对1999年以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监督检查、登记、汇总,掌握土地征用和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数,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个人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确切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