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依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药用包装材料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省医药产业政策;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监督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审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监督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九)药品稽查处
负责组织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稽查工作;受理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专项稽查活动;协调组织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查处。
(十)规划财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编制财务预(决)算;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专项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管理规费和其它资金,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申报和技术装备购置的审核;负责系统内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事、劳资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承担干部的考核、任免、备案审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