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贯彻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七)初拟国家委托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修订、制定、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八)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审查、检验进出口药品,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验证)、临床药理基地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医疗器械再评价及淘汰工作。
(九)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安全认证;推动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
(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单位药剂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受理产品备案。
(十一)监督实施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
(十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受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并负责公告;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全省中药材种植和经营行为。
(十三)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依法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公告。
(十四)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五)统一管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八)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