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失效]

  五、努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有机衔接
  11、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个体工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现已进入就业准入岗位,但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其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2、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在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13、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在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市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专门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以及劳务输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
  14、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在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投入机制改革,逐步增加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办学成本的分担比例,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各级政府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应逐年增加,并确保其占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同级普通高中。区县成人教育经费按照年人均定额0.5元,条件较好的区县可按人均1元,由区县政府筹措,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