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3、积极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的管理既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分级管理、区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全市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坚持整体规划、政策统一、资源共享、隶属不变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地职业教育,通过合并、联合、迁建等多种形式,盘活并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土地、房产等教育资源置换的收入,必须全额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挪作他用。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区县政府集中力量办好1—2所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鼓励和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县、镇(街道)和村级成职教三级培训基地建设,承担提高农村成人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
大力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