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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
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2004年6月)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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