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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区县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8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区县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整顿的工作要求
  1、提高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2、认真做好脱装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对待,讲清情况、说明道理,加强教育,耐心细致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各区县、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被仿制(或雷同)服装及标志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提供仿制着装情况。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各区、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
  附件2: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3: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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