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6月15日前)。各区县和市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639343,联系人:郭笑榆)。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前)。由各着装部门、单位按照同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着装情况进行自行清理和登记。同时,按照国务院、省统一着装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并报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在纠正期限内,自行完成纠正工作。纠正最迟期限为2004年7月底前。
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如实填报“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表格及软盘报送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3、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底前)。由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县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另根据省整顿统一着装联合检查组的工作安排,若抽查本市有关区县和部门,做好接受和配合抽查。各区、县,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县和本系统的清理和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4、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15日前)。各区县和市各着装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五、处理办法
1、各区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自行纠正意见,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进行确认,并采取措施,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
2、各单位对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和各种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3、各区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对收回的服装与标志登记造册,妥善保存,由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统一报经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处理。
六、整顿工作纪律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区县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