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优势农产品创造条件。围绕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整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省丘陵山区、高沙土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滩涂开发项目用于农产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确保土地治理项目的70%以上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基础设施状况和条件,逐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水平。
  扶大扶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采取贴息、补贴、投资参股、借给有偿资金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做大企业规模。探索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承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企业自己的核心生产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二次分配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双赢。
  三、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部及省有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增加投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调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列入土地治理项目的村,可以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列入土地治理项目的乡镇,确需使用村内一事一议筹劳,应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在筹劳限额内统一安排用工。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工)专用,以投劳折资为主,项目完成后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并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务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号)规定执行。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和形式多样的开发方式,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通过扩大贴息规模等方式,吸引金融资金。通过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公益性、社会性,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经营性开发,形成用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继续用于农业开发的自我积累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