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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第三、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一律停止着装,由配发单位进行整改。
  (2)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8月30日前派出检查小组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发生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进行整改。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4.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将经市协调小组通过的工作总结材料向市政府、省政府及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整顿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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