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装要求、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列示于后(见附件1)。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根据以上精神,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四、整顿方式、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管辖部门和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各主管部门除了做好本级机关的清理整顿工作外,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经费体制的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实施步骤。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0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准备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部署与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将整顿方案、具体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及时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2.自查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着装的情况,作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搞清统一着装的底数,自查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3.整顿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10日前纠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并在8月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有关情况。
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发放的制式服装,已向着装人员收取过工料费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收取工料费或工料费收取不足的,原则上应予收回,或按自愿原则折价给个人。对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折价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对已发放和库存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统一收缴和销毁。
第二、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若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可不再收回,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收回或足额补收,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