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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4]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确保我市外贸出口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外贸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坚定不移实施外向带动战略
  对外贸易是开放型经济的基础,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应对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主动落实地方出口退税政策,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加大外贸扶持政策,确保促进外贸出口的工作力度不减弱,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力度不减弱,努力保持全市外贸出口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分担分退,明确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办法
  参照中央对地方的办法,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和“谁出口、谁负担”的原则,对全市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出口退税企业税收收入预算级次,分别由市本级、各县(市、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地)承担。各地不得将出口退税指标再分解到乡镇(街道)。
  三、服务企业,足额安排出口退税地方承担资金
  各地要根据各自外贸出口实际,足额安排出口退税地方承担资金,确保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决不能因地方承担资金安排不足而影响企业出口退税。
  四、统筹兼顾,努力保持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宁波外贸口岸的作用,继续鼓励外贸公司开展合法经营。大力支持外贸公司调整货源结构,扩大地产品收购出口。对外贸公司收购外地产品出口,应在保持其原有收购基数的基础上有适当增加。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外贸公司收购外地产品出口,由此造成其外贸出口低于去年基数的,其出口退税基数由市里作相应调整。
  五、立足长远,坚定不移实施大经贸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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