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何剑敏,副组长:俞钢(市政府)、虞银花(市环保局),成员:薛维海(市计委)、王文标 (市经委)、戴远进(市监察局)、吴宗达(市工商局)、陈卫中(市司法局)、顾亮余(市安监局)、邵立松(市环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邵立松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点)》(浙委办[2004]12号),严格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各地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