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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工作重点
  (一)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查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各地要对2003年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一次“回头看”;对清理整顿行动中要求整改的企业,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要求关停的企业,检查关停是否彻底,是否有死灰复燃的现象;对其他的环境扰民违法行为,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务必做到执法到位,以巩固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的成果。
  (二)影响群众生活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区域、流域、敏感区域主要有余姚江、奉化江、象山港、东钱湖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这次行动要求对这些重点区域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检查其规模、工艺、治理情况、排污情况等,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梳理,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重点污染行业主要指化工行业、电镀、酸洗、印染行业,除检查其有无违法行为外,还要查其清洁生产水平,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排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各地要重点对2000年以来各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企业;二是违法越权擅自审批的污染项目;三是属于“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以上三类违法企业,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一律停止建设。对违反“三同时”要求,治理设施未完成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已投产的要停产治理,限期达标。对有关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的,撤销原审批内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优化引进项目的产业结构,引导园区走生态化园区或循环经济园区之路。
  (四)对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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