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强化监管
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清欠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拖欠、清欠不力以及新发生的拖欠等重大问题,要抓住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的效能监察力度,把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拖欠而清欠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列为机关效能监察重点对象。
财政部门要督促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各地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安排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建设部门对恶意拖欠、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拖欠记录并未落实清欠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实施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在城建项目中试点推行。
计划、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有拖欠记录并未落实清欠计划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不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金融系统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审查,对恶意拖欠、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并对其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要采取措施,预防建设资金抽逃现象的发生。
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的恶意拖欠等行为纳入企业资信、年检等内容,并强化合同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有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纠纷的处理,防止发生恶性事件,同时,加大对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诈、诬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健全制度,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推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力争在年内实现全市统一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制度。对未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加大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处罚力度,将其恶意拖欠行为与企业承接工程、资质资格密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