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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近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和近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甬政办发[200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近期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上升势头
  (一)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以及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城区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努力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要根据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任务越繁忙,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或即将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越要坚持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监管。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要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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