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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甬政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根据修正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宁波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宁波市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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