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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意见的通知

  三、“地条钢”生产企业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
  (一)单一感应炉熔化生产“地条钢”坯料及开口锭的企业;
  (二)以“地条钢”坯料为原料的单一小轧钢厂;
  (三)感应炉生产“地条钢”的铸造企业;
  (四)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企业;
  (五)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被第二次查处的轧钢企业;
  (六)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再加工被第二次查处的金属制品生产企业。
  四、限期整改
  经核定要整改的企业,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向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电力管理部门停止其生产用电,工商、环保暂扣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服务。整改结束经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电力管理部门恢复供电,工商、环保部门发还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到期经验收不合格的,则按“地条钢”生产企业论处。
  五、依法予以查处
  经认定属“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取缔。质监部门负责对“地条钢”生产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其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市整规办负责督查。
  六、与电量分配挂钩
  在专项整治期间,经认定属“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各地一律不得供电。经查处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经市经委轻工建材行业办核准后,由市三电办公室按查处企业变压器容量数(属转供电则按转供电变压器容量计)1:1的比例,核减该企业所在地当月电力负荷指标。各地在5月底前自行查处的、或经查处的企业已确认关停的,则不再扣减相应的电力负荷指标。
  七、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要建立“地条钢”生产企业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地条钢”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加强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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