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
(市经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
我市“地条钢”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县 (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个别地区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地条钢”生产又死灰复燃,甚至出现了用“地条钢”生产建筑螺纹钢的严重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地条钢”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地条钢”生产,彻底铲除违规生产“地条钢”的温床,切实有效整治建材市场,维护国家产业政策,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浙江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整办[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新批项目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审批以废钢为原料的冶炼及加工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制止钢铁等行业盲目投资的意见,在整顿期间暂停新批以废钢为原料的冶炼及加工项目。
二、重新登记清理
凡以废钢为原料的、通过感应炉熔化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生产和加工企业,都要重新予以登记,并根据浙建整办[2003]4号文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作出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的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登记的一律以“地条钢”生产企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