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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整改总结阶段(6月25日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布置整改任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查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为规范今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市计委起草我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审批该地方或部门的项目、暂停安排补助资金、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尺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注意保护好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成得力班子,制定周密方案,严格自查。对于由于领导不力造成影响全市清理工作大局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附件:

关于报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查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在5月底之前,完成在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自查工作,并上报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自查工作报告。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表格两部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一式15份),并随文送数据软盘1张。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宁波银监局要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在6月15日前将审查工作报告及表格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文送数据软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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