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负责老三区房地产项目和市管城建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交通局负责市管交通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负责本地所有建设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处理原则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四)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与职能分工
为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并全面负责清理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布置工作任务;审查并决定清理意见;协调处理特别重大事项。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清理的综合性工作,包括工作方案草拟,清理表格下达,项目基本情况及自查意见汇总,协调并安排各部门的审查任务,组织相关抽查督察工作,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查报告交市领导小组讨论。
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承担相应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市计委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技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从土地管理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